“学科国际前沿教师培训项目——2019年英国信托法班”成功举行
2019-04-14
2019年3月28日至4月5日,牛津大学法学院William Swadling教授应邀来到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主办的“学科国际前沿教师培训项目”,在公教1402教室就英国信托法的原则与规则进行了为期六天,每天三小时的密集型课程讲授。本次培训采用全英文授课,来自我院及境内外高校的众多师生共120余人参与了此次培训班。
3月28日,Swadling教授讲了信托的定义,在特定权利上创设信托的主要后果、可以创设信托的权利、委托人的范围、委托人创设信托后的地位、受托人的范围、受益人或信托目的、基于意思表示的信托和基于法律特殊规定的信托、以及信托的其它分类。
3月31日,Swadling教授讲了信托法的形成权——指定权、信托的历史功能、信托的现代功能、用信托逃债的规制、创设信托的信托声明、文字表述、信托的标的物,即信托三个确定性的前两个(意图确定、标的物确定)。
4月1日,Swadling教授讲了信托三个确定性的第三个(对象确定),包括固定信托和裁量信托的情形,以及当创设信托要件不齐备时,法律对信托创设行为赋予的各种后果。另外,Swadling教授还讲了公益目的信托,包括公益信托的历史、公益目的的内涵与外延、公益的十三个例子、以及公益信托创设失败时的法律后果。
4月2日,Swadling教授讲了受托人义务与合同义务的区别,受托人遵守信托文件的义务、保护信托权利的义务、平衡受益人的义务、避免利益冲突的义务、报告义务、披露义务、研究义务、投资义务,以及受托人的请求权,包括报酬请求权和求偿权。
4月4日,Swadling教授讲了受托人的形成权,包括拒绝任职权、转委托权、积累权、支出权、调整共同受托人权、辞任权,以及受益人的请求权,包括对账权、解除权、让与权、解任受托人权、增添共同受托人权。
4月5日,Swadling教授讲了法院的自由裁量权、违反信托义务的责任,包括对人性后果和对物性后果,受托人可以主张的抗辩,以及第三人侵犯信托受益权的责任。这一天课堂也迎来了德高望重的老先生——东京大学能见善久教授。二人就英国信托法和日本信托法进行了精彩的切磋,并与全体学员合影留念。研习班的最后,Swadling教授为六次全勤的80余名学员一一签发了结课赠书。
Swadling教授的讲授条理清晰、内容丰富,形式多元,课堂上鼓励同学发言讨论,将英国信托法的理论和实践生动、全面地展示在全体学员面前,不仅使学员对英国信托法有了更加深入的理解,而且也极大地拓宽了学员的学习视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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