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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商法前沿论坛、普通法中心系列讲座“英国商业交易法前沿问题”举行

2026-04-19


20264218:00,第550期民商法前沿论坛、普通法中心系列讲座在中国人民大学明德法学楼708会议室举行。英国牛津大学法学院副院长Thomas Krebs教授应邀做客民商法前沿论坛,以“英国商业交易法前沿问题”为主题发表演讲。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熊丙万教授、吴至诚副教授围绕该主题演讲展开了热烈讨论。论坛由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叶秋铖主持。

论坛开场环节,主持人叶秋铖对Thomas Krebs教授的到来表示欢迎,并简要介绍了本次讲座的主题。Krebs教授首先说明,在英国法语境中,Commercial Law并不主要指公司组织法意义上的公司治理规则,而更多是指商业主体在市场中如何从事交易、如何分配风险、如何通过法律制度保护自身利益。与公司法关注董事职责、股东控制和组织内部权力结构不同,商业交易法更关注商业行为本身及其法律结构。基于这一理解,本次讲座围绕动产买卖、代理与海上货物运输三个主题展开。


在第一部分,Krebs教授围绕英国动产买卖法的基本构造展开分析。他指出,英国动产买卖法并非单纯处理动产买卖合同的成立与违约,而是始终同时包含两个层面:一是合同法层面,主要规范买受人与出卖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包括默示条款、货物质量要求、违约责任以及买方的救济方式;二是物权法层面,主要讨论货物所有权何时转移、风险如何分配,以及这一安排在转售、破产和第三人关系中的法律效果。正是在这一点上,英国动产买卖法展现出与大陆法系不同的制度风貌。Krebs教授指出,在英国法中,判断所有权是否移转并非一个边缘性的技术问题,而是直接关系到卖方在买方资不抵债时是否仍享有财产性保护,关系到买方能否向第三人有效处分标的物,也关系到多重交易结构中的权利优先顺序。

在合同法层面,Krebs教授着重分析了英国动产买卖法从传统“买者自慎”模式向现代消费者保护模式的演变。他指出,早期英国动产买卖法长期以商业交易的迅速完成与终局确定为中心,因此对买方的保护相对有限,默示条款体系和违约救济规则也服务于高效率、大规模、标准化交易的需要。在这一背景下,conditionwarranty的区分具有重要意义,因为该区分直接决定买方仅能请求损害赔偿,还是可以拒收货物、解除合同并要求返还价款。Krebs教授特别指出,英国法在这一问题上的传统分类虽然服务于交易确定性,但在现代交易环境下也可能带来过度刚性的结果。随着消费者交易的发展,英国法在合同层面已发生明显调整,尤其是消费者动产买卖规则在若干方面已与德国法等欧洲法思路更为接近,不再完全停留于传统判例法模式。

围绕风险转移问题,Krebs教授进一步指出,英国消费者动产买卖规则的重要变化之一,在于更加明确地将风险与实际交付相联系。在消费者场景中,只有当消费者事实上收到货物时,运输途中灭失或毁损的风险才转由消费者承担。教授以网络购物为例说明,这一调整体现了现代消费者保护法的基本理念,即风险应由更能控制运输和交付过程的一方承担,而不应在消费者尚未实际占有货物时即转嫁到消费者一方。这一变化也反映出英国法在消费者保护领域逐渐摆脱传统判例法财产思维的趋势。

在方法论上,Krebs教授特别强调,《1979年动产买卖法》虽然以制定法形式存在,但其性质并不同于大陆法系意义上的封闭式法典。相反,它更像是对十九世纪判例法判例规则的提炼、整理和成文化表达。该法并未取代判例法,而是与判例法并行存在;在制定法未明确规定的领域,仍需回到判例法寻找答案。因此,英国动产买卖法不能被理解为一套穷尽性的完整规范体系,而应被理解为制定法与判例法相互配合的结构。Krebs教授以燃油所有权保留案件为例,说明法院并不会机械地将《1979年动产买卖法》视为排他性的唯一依据,而是会在制定法无法圆满处理问题时,回到判例法层面重建相应的权利义务结构。通过这一分析,他展示了英国商业交易法在形式上有成文法外观、实质上却仍深受判例法方法支配的制度特征。

在动产买卖法部分的后半段,Krebs教授还进一步说明了财产权移转在破产、追及和继续处分中的重要性。他指出,在英国法上,当事人原则上可以通过合同约定所有权移转的时点,但在未作明确约定时,法律将适用一系列默认规则。这些规则虽然为交易提供了确定性,但在未来货物、散装货物、所有权保留、买方预付款保护等复杂场景中,也可能产生难以令人满意的结果。正因如此,英国动产买卖法中的“所有权何时移转”并不仅是解释合同条文的问题,更是交易安全、债权人保护和财产归属之间的制度平衡问题。


在第二部分中,Krebs教授转向代理制度,并指出代理在英国商业交易法中具有基础性地位。企业和商业主体几乎无法脱离代理而运作,但代理法却常常在课程结构中被边缘化,未被充分作为一项独立制度加以对待。Krebs教授认为,从商业交易法视角看,代理制度真正重要的不是本人和代理人之间的内部委托关系,而是外部关系,即代理人如何使第三人与本人之间直接形成具有约束力的法律关系。也正是在这个意义上,代理制度是商事交易得以扩张、分工得以实现的关键机制。

围绕代理关系的构造,Krebs教授区分了实际授权、表见授权、追认以及隐名代理等制度形态。他指出,实际授权所处理的是本人对代理人权限范围的内部安排,而商业交易法更关心的是第三人得以信赖并据以缔约的外部归责基础。在英国法上,表见授权的成立通常依赖本人作出的表示以及第三人的合理信赖,其背后体现的是一种以交易安全为导向的外部归责逻辑。Krebs教授同时指出,英国法在这一问题上的理论构造并不总是十分整齐,其规则形成具有明显的历史性和判例法色彩,因此与大陆法系中较为体系化的代理理论相比,常常显得更具经验法和实务法特征。

在代理法部分,Krebs教授尤其讨论了英国法中的隐名代理与追认制度。他指出,隐名代理在理论上一直带有较强的例外色彩,因为它突破了通常意义上的合同相对性结构,允许未显名的本人在一定条件下介入既有合同关系。这一制度虽然在商业实践中具有便利性,但在理论上并不十分稳固,甚至可以说是英国法中一种颇为特殊、难以完全用一般合同原则加以解释的安排。相较之下,追认制度虽然能够在事后“挽救”未经授权但符合本人利益的交易,却同样带来显著的概念张力:如果合同在缔结时并不存在真实权限,那么事后的追认实际上近乎赋予代理人一种溯及既往的权限。Krebs教授指出,这种构造虽然有利于维持商业交易的稳定,但在严格理论层面始终面临解释上的困难。

此外,Krebs教授还讨论了无权代理中的“权限担保责任”问题。他指出,在英国法上,第三人在代理人欠缺权限时,并不必然只能转向本人主张责任,而可能选择直接向代理人主张其违反“具有权限”的担保责任。由此产生的一个重要问题是,当第三人既可以尝试向本人主张表见授权意义上的责任,又可能同时向代理人主张权限担保责任时,如何理解不同请求权之间的关系以及损害赔偿范围的界定。Krebs教授借此说明,英国代理法的重心并不在于抽象概念的整齐划一,而在于如何在本人、代理人和第三人之间实现一种面向交易实践的责任配置。


在第三部分中,Krebs教授转向海上货物运输法,重点讨论了租船合同与提单合同的区分,以及航次租船、定期租船之间不同的风险配置逻辑。他指出,海上货物运输法是最能体现英国商业交易法交易思维与国际化特征的领域之一。若托运人有大量货物需要运输,通常会通过租船合同安排整船或大部分舱位;若托运人只有数量有限的货物,则通常通过提单合同将其货物装载于班轮运输体系之中。因此,租船合同与提单合同的根本区别,并不只是合同名称不同,而在于合同的经济背景、交易主体的议价能力以及法律规制方式均存在明显差异。

Krebs教授指出,租船合同本质上是高度商业化的风险分配工具,通常发生在实力较强、谈判能力较强的专业市场主体之间,因此原则上更强调契约自由,并不存在如提单运输那样系统性的国际强制规则。提单合同则不同,其历史上长期伴随着承运人利用标准条款大范围排除责任的现象,因此逐渐发展出较强的国际统一规则与强制监管结构。围绕提单的功能,Krebs教授进一步说明,提单不仅是货物收据和运输合同的证明,更承担着货物控制、在途转卖以及融资担保等多重功能。正因为提单具有表征货物并参与信用安排的作用,海上货物运输法才与一般运输法显著不同,并成为商业交易法中极具制度特色的组成部分。

在租船合同部分,Krebs教授重点比较了航次租船与定期租船的不同结构。他指出,航次租船以特定航程为中心,承租人支付的是一笔针对该次航程的约定运费,因此如果航程时间延长,原则上船东仍仅取得原约定的固定报酬,迟延风险在起点上更多由船东承担。与之相对,定期租船是以一定期间内的船舶使用为中心,承租人取得的是在约定期间内对船舶运力的支配,因此港口拥堵、航道阻塞、罢工、运河堵塞等一般航运风险,原则上会由承租人承担。Krebs教授以苏伊士运河堵塞事件为例,说明在定期租船框架下,船舶在约定期间内虽然因外部原因陷于迟延,承租人仍通常需要承担该期间的经济后果,因为其购买的是“期间内的运力支配”,而非特定航次必然按时完成的结果。

同时,Krebs教授也指出,定期租船中的风险承担并非毫无限制。若迟延源于船舶自身不能正常使用,例如发动机故障、船员严重短缺、船舶仅能以显著降低的速度运行等情形,则通常需要通过合同中的停租条款加以调整。停租条款的功能在于,将船舶因自身原因无法有效服务的时段排除在计租期间之外,从而把特定类型的使用不能风险重新分配给船东承担。与之相对应,在航次租船中,则存在装卸时间、滞期费等机制,用以对货物装卸阶段的时间风险进行精细分配。通过这一比较,Krebs教授展示了英国海商业交易法如何围绕“时间”这一核心变量,对不同运输结构中的风险进行高度技术化的划分。

在提单运输监管部分,Krebs教授进一步回顾了海上货物运输国际规则形成的历史背景。他指出,早期承运人常凭借格式条款广泛排除责任,即便货物灭失或损坏,也往往可以通过契约安排免于赔偿。随着航运风险结构的变化和国际贸易规模的扩大,这种制度逐渐被认为过度偏袒承运人,并导致严重不公。正是在这一背景下,美国《哈特法》以及后来的《海牙规则》逐步形成,通过设定不可排除的最低义务和统一责任规则,重新平衡了承运人与货方之间的利益关系。Krebs教授指出,海上货物运输法因此并不只是技术法,它同样体现了市场力量、国际贸易格局与强制性法律干预之间的长期互动。

在交流环节,与会师生围绕英国动产买卖法中交付与风险转移的关系、《1979年动产买卖法》的性质究竟更接近法典还是判例法重述、代理法中的表见授权与权限担保责任、追认制度的理论基础,以及海上运输合同中迟延风险与停租条款的具体功能等问题,与Krebs教授展开了深入讨论。Krebs教授结合英国判例法、立法沿革与教学经验,对相关问题作出了细致回应,并进一步说明了英国商业交易法在制度结构上如何同时体现交易效率、风险配置与历史连续性。


最后,主持人对本次论坛进行了总结性发言。与会师生普遍认为,本次讲座不仅以清晰的结构呈现了英国商业交易法中动产买卖、代理与海上货物运输三大领域的基本制度,也通过判例法与大陆法系的比较,展示了英国商业交易法独特的法律方法与制度逻辑,为理解英美商业交易法传统、深化比较私法与比较商业交易法研究提供了有益启发。


文字编辑 王舜之

图片编辑 王舜之

论坛简介

民商法前沿论坛是由王利明教授发起,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主办的品牌学术活动。论坛以“打造学术争鸣之地、前沿传播平台、学子见贤思齐之所”为宗旨,自2000915日创办至今廿四载余,已成功举办各类学术讲座549场,曾邀请谢怀栻、江平、魏振瀛、大村敦志、森岛昭夫、冯·巴尔等境内外著名学者分享洞见;论坛现场听众累计超过15万人,论坛实录通过“中国民商法律网”及其微信公众号独家全文发布,累计阅读量已逾520万人次。在中国民商法学界同类学术活动中,论坛运营时长及学术影响力均名列前茅,已经成为国内民商法学界最具影响力的论坛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