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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商法前沿论坛、普通法中心系列讲座“英国合同法前沿问题”举行

2026-04-19


202641日,第549期民商法前沿论坛、普通法中心系列讲座在中国人民大学明德法学楼602会议室举行。英国牛津大学法学院副院长Thomas Krebs教授以“英国合同法前沿问题”为主题发表演讲。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石佳友教授、吴至诚副教授、包丁裕睿助理教授、孙靖洲助理教授围绕该主题演讲展开了热烈讨论和交流。论坛由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叶秋铖主持。

论坛伊始,叶秋铖博士隆重介绍了本次论坛的主讲嘉宾Thomas Krebs教授和莅临论坛的与谈嘉宾,并向各位致以热烈欢迎。

Krebs教授围绕英国合同法的制度框架、核心原则、前沿争议及与大陆法系的比较研究等话题,进行了系统而深入的讲解。


在第一部分,Krebs教授介绍了英国法院体系的基本结构,为理解合同法的运行逻辑提供制度背景。他详细讲解了法院的四级架构:郡法院、高等法院、上诉法院和最高法院。郡法院主要处理小额索赔案件,适用小额索赔程序,具有在线提交、无需律师代理、不涉及对方成本等特点;高等法院下设王座分庭、大法官分庭和家事分庭,案件依其性质归属不同法庭;上诉法院负责审理来自高等法院及部分下级法院的上诉案件;最高法院则作为英国最高终审机构,集中审理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宪法问题的案件。Krebs教授还介绍了英国律师的职业发展路径及法官的遴选任命机制。

在此基础上,Krebs教授深入剖析了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的根本差异。英美法系以法官创制的判例为基础,而成文法系则以法典为依归,两种体系各有优长。英国有大量制定法,但因缺乏法典化整合,法律体系较为复杂,且常存内在矛盾。总体而言,议会制定的法律在规范体系中处于最高效力层级。

司法方面,“遵循先例”原则在英美法系中居于核心地位,判例的权威等级构成了普通法的制度基石。Krebs教授分析道,有些判例具有约束力,有些仅具说服力。当缺乏具有约束力的判例时,法官会寻求具有说服力的判例作为参考。外国法院的判决在英国受到不同程度的尊重。上诉法院的判决不仅对下级法院具有约束力,对其自身亦具有约束力,上诉法院不得推翻自己的先例。即使某一判决已存续百年,也须遵循,除非能够找到合理的区分点。区分案件的技巧被视为一门艺术,Krebs教授以诸多经典案例为依托,展示了法院如何在遵循先例与推动法律变革之间寻求平衡。

在第二部分,Krebs教授聚焦于英国合同法中最具特色的两项制度——对价原则与邮寄规则。关于对价原则,其基本要求是合同双方必须存在价值的相互交换,否则合同不具有约束力。追溯历史,对价原则起源于债务诉讼,法官会探寻承诺背后的价值基础。Krebs教授指出,对价原则在历史上曾作为填补法律漏洞的灵活工具。然而,随着现代法律逐渐细化出“胁迫”“意图建立法律关系”等独立规则,对价的“兜底”功能逐渐趋冗余。在Williams v Roffey Bros & Nicholls等案件中,法庭均尝试突破传统对价规则的限制。此外,婚姻家庭关系中亦可见对价原则的适用,Eastwood v Kenyon这一经典案例便折射出早期社会对家庭内部“道德义务”与市场化“法律义务”的严格区分。Krebs教授主张,合同一经承诺即应获得强制执行力,正式要约需保持开放,无需对价原则。他认为,在双方权利义务不对等的情形下,《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CISG)第16条提供了极具实践价值的折中解决方案。邮寄规则规定,一旦承诺信函寄出,合同即宣告成立,即使要约人尚未收悉。这一规则源于19世纪英国高效的邮政系统,旨在解决因通信延迟带来的不确定性。然而,邮寄规则可能导致不公平的结果,例如要约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合同约束。Krebs教授以Household Fire Insurance Co v Grant案为例,指出这一规则的弊病在于法庭难以制定周详的规则,只能在具体案件中个案裁决。

在第三部分,Krebs教授探讨了诚信原则在普通法系与大陆法系中的不同地位,并继而讨论了合同救济问题。通过分析德国法等将诚信原则置于举足轻重地位的代表性法律体系,Krebs教授剖析了法律文化差异对诚信原则接受程度的影响。英国法传统上对合同诚信原则持抵触态度,视合同为当事人之间的“对抗性安排”。这也解释了为何《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CISG)未被英国采纳。Krebs教授本人反驳了这种对抗性合同观,认为现代商业需要更具合作性的法律框架。他特别介绍了“关系合同”的概念,并以合伙关系为例,说明在持续的协作关系中,诚信原则即使未明确约定也应适用。当前,受欧盟立法影响,诚信标准已通过《2015年消费者权利法》(Consumer Rights Act 2015)等法律在一定程度上引入了英国法律体系。

此后,Krebs教授比较了损害赔偿与实际履行两种合同救济方式。他指出,法院应在合同约定、实际结果与合理预期之间寻求平衡,损害赔偿通常是标准救济路径,但在其不足以填补损失时,法院可判令实际履行作为替代。值得注意的是,目前各国在损害计算基准时点、是否允许以替代交易价格替代市场价,以及市场价格参照系的选择等具体规则上存在技术性差异。这些差异在价格剧烈波动或市场流动性不足的情况下,可能导致赔偿数额的显著差别,进而引发公平性和可执行性等层面的难题。

在互动环节,与会师生围绕对价原则的未来、邮寄规则在电子合同中的适用、FRAND承诺的域外效力等问题,与Krebs教授进行了深入的交流与探讨。Krebs教授对每个问题均予以细致回应,现场学术氛围浓厚。


本次讲座不仅深化了与会师生对英国合同法核心制度的理解,也为比较合同法研究提供了丰富的智识资源。最后,叶秋铖博士再次对Krebs教授的精彩演讲以及各位嘉宾与师生的热情参与表示衷心感谢。讲座在全场诚挚而热烈的掌声中圆满落幕。


文字编辑 陈姿萱 方浩成

图片编辑 王旭东

论坛简介

民商法前沿论坛是由王利明教授发起,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主办的品牌学术活动。论坛以“打造学术争鸣之地、前沿传播平台、学子见贤思齐之所”为宗旨,自2000915日创办至今廿四载余,已成功举办各类学术讲座548场,曾邀请谢怀栻、江平、魏振瀛、大村敦志、森岛昭夫、冯·巴尔等境内外著名学者分享洞见;论坛现场听众累计超过15万人,论坛实录通过“中国民商法律网”及其微信公众号独家全文发布,累计阅读量已逾520万人次。在中国民商法学界同类学术活动中,论坛运营时长及学术影响力均名列前茅,已经成为国内民商法学界最具影响力的论坛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