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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法中心系列讲座“机会损害赔偿”与“信托受益权的性质”举行

2026-01-05

普通法中心系列讲座“机会损害赔偿”与“信托受益权的性质”举行

 

2025116日,由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涉外法治研究院与普通法中心共同主办的普通法中心系列讲座在明德法学楼708报告厅举行。讲座由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熊丙万教授主持,邀请了来自新加坡、德国与我国香港地区的知名学者,通过跨法域的深度讨论,对“机会损失”和“受益权”概念进行了系统性的学理分析与制度比较。





在首场讲座中,新加坡管理大学刘君灏副教授以“Damages for Loss of Chance”为题,系统讨论了英美法系中“损失机会”(loss of chance)原则的形成逻辑与司法适用。刘君灏副教授指出,当损害结果依赖未来不确定事件时,司法需要评估当事人因他方行为丧失的机会价值。演讲围绕机会的概率化评估、第三方行为对损害认定的影响、不同法院在证明标准上的差异等问题展开,仔细分析了在医疗、律师责任等领域的典型案例。刘君灏副教授简述了该议题在比较法上的位置,认为尽管中国尚无完整规则体系,但在若干领域已有相似讨论,未来可能在证据与因果评估方面形成自身路径。



在第二场讲座中,香港大学景辉副教授以“The Concept of Beneficial Ownership in Trusts: A Necessity?”为题,探讨受益权在信托法中的功能、争议与未来方向。景辉副教授通过固定私人信托、自由裁量私人信托、慈善信托和非慈善目的信托四类结构说明,受益权并非所有信托成立与运作的核心要素,尤其在自由裁量与目的信托中无法找到明确的受益主体。演讲同时比较了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在信托理念上的差别,指出前者倾向以受益权为结构基础,而后者更强调信托财产独立与管理义务。景辉副教授建议减少围绕抽象概念的争论,将焦点放在信托治理与受托人责任的运行机制上,以促进两大法系之间更具建设性的交流。



在两场演讲结束后,Peter Windel教授、熊丙万教授和吴至诚副教授与演讲人围绕两个主题展开了深入讨论,从自身研究领域出发,对上述两个主题提出了进一步的分析与回应。交流内容紧凑深入,为未来在损害赔偿理论与信托制度领域的跨国学术合作奠定了良好基础。本次讲座至此圆满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