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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创新:澳大利亚消费者法中的误导与欺诈行为”讲座举行

2025-04-14

 


2025411日,由中国人民大学亚太法学研究院、普通法中心联合主办的Statutory Innovations: Misleading or Deceptive Conduct under the Australian Consumer Law专题讲座在明德法学楼602会议室举行。本次讲座由澳大利亚新南威尔士大学法学院May Fong Cheong副教授主讲,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吴至诚副教授主持,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熊丙万教授评议。本活动得到了亚太法学研究院副院长周漪青老师的大力支持。



May Fong Cheong 教授在讲座中系统解析了《澳大利亚消费者法》(Competition and Consumer Act 2010 Schedule 2 – The Australian Consumer Law)对误导或欺诈行为的规制体系。她以 《澳大利亚消费者法》 第 18 条为核心,对比判例法中虚假陈述(misrepresentation)的要件差异,强调制定法在适用主体、行为认定及救济方式上的制度突破。通过戴尔电脑捆绑销售价格欺诈案,她具体阐释了 “理性消费者” 标准的司法适用逻辑,指出广告语境的整体性审查原则。针对来自数字经济的新挑战,May Fong Cheong 教授重点分析了 “黑暗模式”(dark patterns)中的诱导订阅、自动续费陷阱等问题。

 

May Fong Cheong 教授特别指出,中国出海企业需关注 《澳大利亚消费者法》 的域外效力。以 Valve 案为例,若企业存在澳大利亚用户规模较大、提供本地化服务或持续获取澳元营收等情形,即使注册地在境外,仍可能被认定为 “在澳经营”,从而受到 《澳大利亚消费者法》 的严格约束。企业应在广告宣传、用户协议中确保信息透明,避免价格误导或条款模糊,尤其注意 “黑暗模式” 相关风险,提前防范 澳大利亚竞争与消费者委员会(Australian Competition and Consumer Commission – ACCC)的调查及潜在法律责任。



在互动环节,熊丙万教授与在场学生们就中澳消费者保护制度的异同与May Fong Cheong 教授展开了深入讨论。May Fong Cheong 教授回应了关于中国电商平台 “刷单” 行为法律定性、短视频平台算法推荐责任边界等问题,还分享了自己的职业历程,同学们很受启发。

 

此次讲座为理解澳大利亚合同法与消费者保护法框架提供了实务视角,对相关法律研究与实践具有指导意义。讲座在良好的讨论氛围中圆满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