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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法系列讲座——Trust Law Doctrines in Financial Disputes”举办

2024-05-24

2024524日,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普通法系列讲座——Trust Law Doctrines in Financial Disputes”在立德1006教室举行。此次讲座对谈人为香港大学法律学院Lusina Ho(何錦璇)教授、东京大学大学院法学政治学研究科Tamaruya Masavuki(溜箭将之)教授,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丁相顺教授、吴至诚副教授参与讲座。

此次讲座由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中国人民大学中日韩合作研究中心(法律)、中国人民大学普通法中心共同举办。

在讲座开始之前,主持人吴至诚副教授介绍了对谈人Lusina Ho(何錦璇)教授Tamaruya Masavuki(溜箭将之)教授、点评人丁相顺教授

Lusina Ho(何錦璇)教授Tamaruya Masavuki(溜箭将之)教授主要围绕六个具体问题进行了对谈。

第一个问题是,在各种类型的资产/财富管理产品中,个人投资者将其与资金有关的权利转让给金融机构,希望在投资后获得收益,那么,如何判断有关“产品”是信托性质还是单纯的投资/存款合同?如果以“投资基金”为名的金融产品采取有限合伙的形式,管理人成为普通合伙人,投资者成为有限合伙人,法院是否应否定其表面结构,将其解释为信托?

针对这一问题,Tamaruya Masavuki(溜箭将之)教授对日本的信托监管制度与法院裁判立场、信托业发展史进行了介绍。Lusina Ho(何錦璇)教授认为,这是一个解释问题,香港法院会审查产品管理人是否有自由处置的权利、向投资者报告的义务等,进而判断是否属于信托。吴志诚副教授对本法域的监管规则与现实问题等背景信息进行了介绍,并提出 “投资基金”为名的金融产品采取有限合伙的形式可能带来的风险。丁相顺教授提出,金融产品在本法域通常受到严格监管,需要特别许可才能经营,而信托业的主要参与者通常是信托公司,并就日本、香港的相关情况向Lusina Ho(何錦璇)教授Tamaruya Masavuki(溜箭将之)教授提问。Lusina Ho(何錦璇)教授回答,在香港,专业受托人同样需要执照,但通常由银行而非信托公司提供理财产品。Tamaruya Masavuki(溜箭将之)教授回答,在日本,人们也更倾向于转向更容易的监管,因此也存在监管机构与试图赚钱的人们之间的斗争。

第二个问题是,如果次级信托的受托人本身没有违信,但未起诉原始信托的受托人,次级信托的受益人是否可以起诉原始信托的受托人违信?(假定T1用为B1利益持有的钱去投资其他地方,因此这笔钱现在由另一个人T2T1利益持有——因此T1同时也是B2B1是否有资格起诉T2?)

针对这一问题,Tamaruya Masavuki(溜箭将之)教授认为,如果T2只是T1的代理人,则B1可以起诉T2;但在T2是受托人的情况下,T1只是众多投资人之一,如果允许最终受益人起诉原始信托的受托人则超出通常的预期,这是B1 不能起诉 T2的合理理由。Lusina Ho(何錦璇)教授认为,普通法对此已经有明确答案,即基本原则是次级信托的受益人不能直接起诉原始信托的受托人,因为两个信托文件的基本条款可能不同,原始信托的受托人不能确定自己的权利义务范围。但有一些策略可以解决这个问题,如在次级信托的受益人是唯一受益人且为成年人的情况下,可以采取解除次级信托的策略。吴志诚副教授提出,如果原始信托的受托人违反了基本义务,则不能因不了解信托条款而免责。

第三个问题是,信托债权人(相对于受托人的个人债权人)是否有权针对受托人的个人资产(相对于受托人的信托资产)执行其判决债务?

Lusina Ho(何錦璇)教授认为,这一问题的答案取决于该法域如何保护信托财产和受托人的利益。在香港、澳大利亚、新西兰,信托债权人可以执行受托人的个人财产,这是因为普通法注重保护受益人和债权人,受益人需要为所有债务负责。但这样的严格规则下人们不愿意做受托人,因此也有一些革新,如美国法为受托人提供了更多的保护。Tamaruya Masavuki(溜箭将之)教授认为,传统模式使受托人处在非常困难的位置,并介绍了日本法对于登记的规定。吴志诚副教授认为,美国模式和传统模式的区别是通知和同意之间的区别,并结合本法域的《信托法》第37条进行了分析。

第四个问题是,结构化信托的劣后级受益人承诺,在受托人将结构化信托的所有权利转让给优先级受益人后,如果仍存在未清余额,次级受益人将用自己的全部资产来弥补优先级受益人从信托中获得的预期回报(通常在信托文件中规定),那么劣后级受益人作出的这种承诺是否无效,甚至整个信托是否无效?

对于这一问题,Tamaruya Masavuki(溜箭将之)教授认为,这种协议可能违反证券监管规则,因此必须得到许可,信托仍有可能有效。Lusina Ho(何錦璇)教授认为,这种协议可能和受托人以所有受益人的最大利益行事的基本职责相冲突,但出于契约自由的原则,这种信托仍可能有效。吴志诚副教授提出,对于这一问题的担忧主要是由于系统性风险的存在。

第五个问题是,就信托中受益人的权利而言,集合(集体投资者)信托与单一(单一投资者)信托的核心区别是什么——集合信托下的单一受益人是否无权通过法定解除权立即终止信托?集体信托的受益人被称为“单位持有人”,他们是共同持有不可分割的受益权份额,还是分别持有自己的受益权?

Tamaruya Masavuki(溜箭将之)教授认为,在日本法中,主要区分是一个受益人还是多个受益人。如果有多个受益人,受益人间需要达成一致,可以通过受益人会议解决。Lusina Ho(何錦璇)教授认为,这个问题的答案主要取决于如何定义受益人的利益,如果定义为每个受益人有固定的份额,则受益人分别持有自己的受益权。如果定义为自由裁量信托,则受益人只是成员之一。此外,Lusina Ho(何錦璇)教授还介绍了普通法中的单位信托及相关规则。吴志诚副教授对单位信托及澳大利亚的案例进行了分析。丁相顺教授提出,中国的交易背景和现实问题存在特殊性,如澳大利亚的案例中信托财产是不动产,但在中国信托财产通常是钱。

第六个问题是,当受托人无辜地违反了其忠实义务(或严格意义上的信义义务,与勤勉义务相对),以致受托人未能实现信托的最佳利益时,如果受托人没有获取私利,或者如果受托人获取私利,但信托资产的缩水高于受托人获取的私利,那么受托人是否有可能承担严格的赔偿信托资产的责任?

Lusina Ho(何錦璇)教授认为,在普通法中,要求受托人赔偿特定的损失是没有问题的。因为无论违反了什么义务,如果受托人的行为导致信托财产受损,受托人就负有恢复的责任。Tamaruya Masavuki(溜箭将之)教授认为,日本法中,忠实任务属于勤勉义务,并对日本法中的相关规定和案例进行了介绍。

在自由讨论环节,同学们对讲座内容踊跃提问,Lusina Ho(何錦璇)教授Tamaruya Masavuki(溜箭将之)教授针对同学们的相关问题进行了详细的解答。

讲座后,Lusina Ho(何錦璇)教授Tamaruya Masavuki(溜箭将之)教授、丁相顺教授、吴至诚副教授合影留念。

部分参会学生与与会嘉宾合影留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