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大利亚高等法院首席大法官Robert Shenton French AC访问并做客“大法官讲坛”
2016-10-08
2016年9月21日上午,澳大利亚高等法院(the High Court of Australia)首席大法官Robert Shenton French AC一行到访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及普通法中心并做客“大法官讲坛”,第二高级大法官大法官Susan Mary Kiefel女士及其丈夫Michael Philip Albrecht先生、联邦法院首席大法官James Allsop、和澳大利亚高等法院首席行政官与注册官Andrew Phelan 陪同到访。最高院外事局孙劲副局长和周玲玲处长、及澳大利亚驻华使馆三等秘书卫览博陪同出席。
法学院院长韩大元教授、普通法中心主任何家弘教授、朱景文教授、副院长时延安教授、韩立余教授在明德法学楼205会议室接待了来访团。韩大元教授首先对French 首席大法官一行到访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表示热烈欢迎和感谢。随之,与会老师与到访的三位法官就澳大利亚法律体系、普通法与大陆法两大法系的相互影响,中澳两国司法改革情况等话题展开讨论和交流。
会谈结束后,French首席大法官在明德法学楼602发表题为“商法的趋同化”(Convergence cross national boundaries in Commercial Law)的演讲。普通法中心主任何家弘教授担任主持人,我院韩大元院长、时延安副院长、韩立余教授、丁相顺教授、孟雁北副教授、郭锐副教授、熊丙万助理教授、张文亮助理教授等多位老师及同学们参加讲座。
French大法官指出,法律的趋同化(convergence)是比较法中的重要概念,强调不同国家法律制度趋于相似,有别于法律的统一(Harmonization )。法律趋同化采用两种方式:一种是将外国法律概念纳入到国内法体系,如法律移植;另外一种是功能趋同化,不同国家的法律制度未通过或无证据证明是通过法律移植产生了趋同化的发展。French大法官的演讲聚焦第一种法律趋同方式。不同国家法律的趋同化不仅仅是法律条文的相似,还包括法律条文适用的相似性,考虑法律适用的社会背景。在各部门法中,商事法律制度的趋同化值得关注和思考。
商法趋同化的法律渊源包括国际惯例及双边和多边贸易协定等。各国法律学者、立法人员、司法人员等之间的非正式交流推动了趋同化进程的发展。另外一些法律协调的组织机构如澳大利亚与新西兰首席大法官委员会,也在积极推动法律一体化进程。
French首席法官强调法律趋同性除重视法律文本的相似性外,更应重视推动法律在各国适用的相似性。法律的适用往往受到法律文化、社会文化及法律解释等因素的影响,由于国家与国家间之间的差异,往往相似的法律条文,在不同法域的适用会产生不同的法律效果,有可能相互之间差别极大。在保障法律适用的趋同性上,司法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法院是适用法律的重要机构,审理国内、国际商事纠纷案件,做出判决。French首席大法官指出虽然仲裁在商事纠纷解决方面发挥重要作用,但在推动商法趋同化方面影响较小。仲裁具有私密性,仲裁裁决不公开缺乏透明度,仲裁更加注重效率及经济利益。法院不仅定纷止争,还肩负着维护法治,推动法律问题及解决方案的信息公开,更好促进法律的趋同化发展。
演讲结束后,我院师生就国际商事法庭、民事判决的承认和执行等问题向French 首席大法官提问。活动的结尾,韩大元院长对French首席大法官的精彩演讲表示衷心的感谢,希望未来有机会能再次访问人大与学生们交流。最后,韩院长向赠送讲座的海报及大法官讲坛的纪念牌,何家弘教授向其赠送了自己的英文版小说。French首席大法官与韩院长互赠中澳宪法文本。
9月19日上午,韩大元院长应澳大利亚驻华大使Adams女士的邀请,参加澳大利亚驻华大使为Robert Shenton French AC首席大法官准备的冷餐会,与Robert Shenton French AC首席大法官、Adams大使一同就两国法学院校的交流与合作,网络社会中的基本权利、国家治理中的宪法问题、司法独立等议题开展了深入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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