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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带一路”倡议推进中的法律纠纷解决国际研讨会在中国人民大学举办

2016-12-06

2016年11月26日,“一带一路”倡议推进中的法律纠纷解决国际研讨会在中国人民大学举办。本次研讨会由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中国人民大学普通法中心、英中协会联合举办,旨在探究一带一路倡议下多元纠纷解决机制。

中国人民大学普通法中心学术顾问委员会英方联席主席、英国最高法院前院长菲利普斯勋爵(Lord Phillips),宾汉姆法治中心主任、普通法中心学术顾问委员会英方副主席Jeffrey Jowell爵士,英国高级出庭律师、普通法中心学术顾问委员会委员Marina Wheeler, 伦敦大学亚非学院法学教授(彭文浩)Michael Palmer,英中协会主席Sir Martin Davison,英格兰与威尔士律师公会主席Chantal-Aimee Doerries QC,苏格兰律师公会会长Eilidh Wiseman QC ,香港律师会会长苏绍聪,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长王俊峰,国家发改委法规司副司长张治峰,北京仲裁委员会秘书长林志炜,深圳律师协会副会长韩俊,及香北京律师协会、港律师公会、香港律政司、澳门一带一路研究会、清华大学法学院、中国社会科学院、香港大学法学院等机构的学者、实务专家六十余名参加了本次会议。

何家弘老师

中国人民大学普通法中心主任何家弘教授主持了开幕式,英中协会主席MartinDavidson先生、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院长韩大元教授分别致辞,中华全国律师会会长王俊峰律师为开幕式作主旨演讲。

英中协会主席MartinDavidson先生致辞中表示,一带一路是一个雄心勃勃的计划,英方也将乐于跟中国一道来促进“一带一路”的成功。此次和普通法中心的合作,作为中英法律合作内容的一部分,会有一系列未来中英如何更好合作的建议,包括反腐败,比如反洗钱、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的执法、破产法等,从而更好地改进中英企业合作环境。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院长韩大元教授在致辞中谈到,“一带一路”沿线60多个国家,是法律体制多样化的国家、宗教多样化的国家,在讨论法律纠纷解决以前,首先要了解这些国家的法律文化,尊重不同国家的法律文化和法律制度,用一种平等的对话的心态来推动“一带一路”。法治是人类选择的一个普遍性价值,只有法治才能寻求不同国家之间的更多的价值共识,通过法治我们可以寻求相互的理解,实现法治所追求的人的尊严、自由、平等和安全。

wangjun

中华全国律师会会长王俊峰律师发表了题为“‘一带一路’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构建”的主旨演讲。构建一带一路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需要沿线国家的深化司法合作,重视“一带一路”下的国际商事仲裁制度和争议调解机制的构建,充分利用现有的WTO国际争端解决机制以及其他国民之间的投资公约等类似国际案例,来作为争议解决的重要参考。

第一单元,由苏格兰律师会会长Eilidl女士主持。

第一单元演讲人

深圳律师协会副会长韩俊女士首先进行了主题演讲报告。通过几组数字展示了中国的海外投资形势,并介绍了“一带一路”国家的国际法律纠纷解决的三种类型以及两岸四地法律纠纷解决机制的优缺点,提出了建立统一的一带一路的争端解决机制或机构并设立上诉制度,建立调解与仲裁相结合、提高执行效率的纠纷机制,建立“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的法律库、中外的案例库以及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律师库等建议。

清华大学法学院车丕照教授分享了“一带一路”地区法律纠纷的划分问题和应对策略。提出从主体角度划分法律纠纷类型,可以很清楚地了解具体纠纷属性。最后,车教授还对目前三种争端的解决途径,做了一个初步判断,认为法律纠纷解决机制的改革和创新是以法律需求为土壤,而不是法律人的凭空构想,“一带一路”倡议并不刻意寻求新机制的创设,而更强调积极利用现有的各类机制,因而,未来的纠纷发生方式和解决方式都不会有大的变化。

Pinsent Masons律所合伙人Sam Boyling先生指出要想能够成功地避免和解决争议,就要去进行有效的沟通,善用合同通知机制、早期预警机制,充分利用调解工具在基建项目中的价值。并建议,选择一个准确的法律会保证这个项目有一个良好的实施保障,承包商应该用很好的合同管理,将他们的立场有效的跟对方交流、调解或者是协调,这些法院之外的解决争端的机制应该尽早地考虑,这样才能够在“一带一路”基础设施项目中取得更好的成功。

点评环节,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郭锐副教授提到,希望利用此次活动在人大法学院推动法律技巧知识库的建立,以适应国际争端解决这样的法律服务市场需求。深圳大学法学院王千华副教授在点评中指出,我们在描述一带一路给我们带来法律服务美好愿景的同时,也要考虑一下微观的困难。Sam先生分享的规避风险、减少成本的实务经验对我们是非常有价值。

第二单元,由英国高级出庭律师Marina Wheeler QC主持。

第二单元发言人_副本

香港律师会会长苏绍聪律师先从国际角度,介绍了在跨境的“一带一路”国际仲裁中,纽约公约和一带一路管辖权问题,指出对于“一带一路”争议纠纷的仲裁案件,香港有着得天独厚的优势;再从国内角度,谈到民商事保留、时效规定以及公共政策,对仲裁案件的确定和裁决执行的影响;最后,苏律师希望组成一个“一带一路”律师联盟,促使香港成为一站式法律服务平台,其法律建议能够覆盖几乎全部的国家。

律师工会国际委员会副主席Steven Thompson QC先生分享了中英两国在法律职业上遇到的挑战和机遇。在普通法国家,法律纠纷的解决很大程度上都依赖于律师的工作,但实际上有很多案件,客户总是会用既有偏见来拒绝仲裁,从而导致败诉的结果。在律师成本方面,在普通法系里律师收费确实有点高。但Steven先生也指出,这些问题都可以通过更多的交流合作来理解到底我们的法律文化有何不同,我们需要考虑哪些具体问题。

北京仲裁委员会秘书长林志炜先生指出,“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法律体系、商业习惯、语言、法律服务环境等等有很大的差异,这将给商事争议解决的结果带来很大的不确定性,增加国际商业活动风险。中国商事仲裁机构应当在“一带一路”中发挥更大作用,充分发挥仲裁在解决一带一路商事争议过程中的优势,积极参与国际规则制定,培养专业国际仲裁人才队伍,提高仲裁机构服务水平,搭建国际合作共享平台,提升中国商事仲裁机构的公信力和国际影响力。

第二单元评议人

评议环节,澳门“一带一路”研究会常务副会长关冠雄先生提到“一带一路”当中法律仲裁中遇到的问题,不单是语言差别问题,更多的还有文化差异问题,例如关于不予仲裁的一些特殊规定,很多都是需要利用本地的制度才能解决,多元文化的管理应该纳入到国际商事仲裁考虑的因素之中。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胡天龙副教授在评议中指出没有任何一个个人或者国家是完美无缺的,过程中一定会有冲突和分歧,我们需要去建立一些新的方式、方法、场所、态度、机制去构建一个务实的解决纠纷的办法,而不是自我设限。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党委书记林嘉教授主持了下午议程的主题开讲环节,英国最高法院前院长菲利普斯勋爵发表了主题演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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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最高法院原院长、普通法中心学术顾问委员会英方联席主席菲利普斯勋爵发表主旨演讲。菲利普斯勋爵认为普通法的优势主要在于法官可以创设法律,法官在案件审理中积累较为丰富的商业经验,能够做出更符合商业规则的公平判决。往往跨境争端发生后,当事人担心本国法院会对本国企业偏袒和保护,更趋向于选择仲裁解决。仲裁的费用往往非常高,但调解和协商往往也无法有效解决争端。菲利普斯勋爵提出应在争端发生前做好风险预防。企业应该在商事行为发生前在律师的指导下做好风险防控,这就扩大了复合型的法律人才的需求。英国和其他国家也愿意帮助中国来完成法学教育的任务,培养掌握普通法的中国法科学生。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党委书记林嘉教授就菲利普斯勋爵的报告进行评议。林嘉教授表示一带一路的战略提出2年多,法律界人士积极参与并积极推进一路一带法律环境的不断优化,今天讨论的纠纷解决,某种程度上是为下一步的问题考虑对策。菲利普斯教授在演讲中解释了英国普通法怎么样去做出一个更加公平、合理的、更符合商业习惯的法律的解释和法律的适用。普通法在中国也具有一定的基础,特别是香港地区确实在普通法的发展和适用中积累了丰富的经验。林嘉教授建议下一步应该更多地融合大陆法和英美法,尤其在商事立法和商事法律实践方面,以应对未来一带一路战略推进中可能的挑战。

第三单元,由英格兰与威尔士大律师公会Chantal-Aimee Doerries QC主席主持。

Chantal-Aimee主席在主持中表示,希望借“一带一路”之机促进人文交流和人际来往,加强不同法律文化之间的交流,加深各国之间的了解,从而使律师能够更好地维护当事人的利益。”一带一路”是一个雄心勃勃的计划,不仅是国家,投资者、承包商、工程公司还是其他更多主体,都可以在其中发挥不同的作用。

第三单元演讲人1

北京市环中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王雪华律师通过一系列数字的分析,介绍了中国仲裁总体发展的情况,展现了“一带一路”战略的伟大影响力和所带来的重大商机。并就仲裁作为国际商事纠纷解决的主要方式的原因和优势进行了阐述,还就临时仲裁在中国法院是否应当予以认可和执行问题进行了讨论,呼吁中国仲裁法对此予以修订。

中国科学院法学所研究员赵建文教授介绍了“一带一路”纠纷解决中国际条约的适用问题。指出,“一带一路”国家各有不同法系文化背景,在解决法律纠纷中适用国际条约,可以超越差异,直接解决法律冲突。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中,无论哪一种机制,都存在适用国际条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国际条约应当优先适用,并且要尽可能地准确适用,在可以扩大适用的情况下扩大适用,以追求法律纠纷的有效解决。

第三单元演讲人2

伦敦大学亚非学院法学院MichaelPalmer教授指出中国和英国应该进行更多的法律合作,这对于普及中英普遍的法律标准非常重要。考虑到英国在民事司法方面也在进行变革,两国应该找到更广泛的合作空间和领域,例如非常重要的调解程序。调解在化解矛盾纠纷中有其鲜明的优势,而在“一带一路”的背景下谈调解,很有必要了解这一系列国家所涉及到的不同文化。在商事和民事的纠纷中,可以借鉴类似欧盟的经验,设立普通的标准,确认共同的原则,在“一带一路”的关系下有着重要意义。

香港大学法学院顾维遐副教授带来了她的一个研究课题“亚洲仲裁融合”的成果,重点关注了国际仲裁中地方公共政策的分歧问题。指出“一带一路”计划下,中国可以引领这样几件事:一,促进地区和国际法学的融合,通过融合实现真正的相互的兼容性,而不仅是法律条文本身;二,引领经济一体化,通过制定公共政策协调体系矛盾,增强稳定性;三,借助公共政策工具,主导国际商事仲裁,提高国家软实力输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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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议环节,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张文亮助理教授对前面四位发言人进行了总结。认为从法律的角度来探讨“一带一路”必须从“新”字出发,“一带一路”背景下的各种纠纷解决方式都有各自的魅力和价值,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局面将是不可避免的,各种纠纷解决方式互动也是值得注意的,但无论如何,正如菲利普斯勋爵所说的,没有纠纷或者避免纠纷才是最优的选择 。

第四单元,由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普通法中心助理主任姜栋副教授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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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单元演讲人1_副本

香港德辅律师行陆栩然律师结合一些比较鲜明的香港法特点,通过一系列前沿案例和香港律政最新的发展情况,分析了其对未来香港仲裁在资产权方面和的跨境清算的救济管辖以及跨境重组方面的趋势判断,并阐述了国际仲裁和香港跨境破产在“一带一路”下的解决方案。

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彭俊律师在“中国国家投资仲裁-机遇与挑战”的演讲中,谈到了自己作为一个律师在参与WTO的争端解决机制以及BIT双边投资协定的谈判当中的几点职业体会。中国律师在 WTO 这类案件中即将迎来的职业机遇和挑战,并指出投资的案件争端解决就像国际仲裁一样,需要普通法和大陆法系的融合,但是中国本地的法学院的普通法方面的教育并不是很擅长,所以号召中国的法学院更加强调普通法方面的教学。

第四单元演讲人2

印度D.H.律所管理合伙人Nusrat Hassan律师从印度的文化角度来谈现代争议解决问题,希望探讨如何能够更多地去通过一个没有那么对抗性的流程来寻找解决方案。建议国际的投资者,应当选择适用国际仲裁而不要进行国内仲裁。

炜衡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刘栋律师在“中国法院对英国海事仲裁的支持与监督”的演讲中,阐述了中国海事审判的基本情况、英国海事仲裁裁决在中国承认与执行的情况、法院的审查与报告核准机制、与仲裁有关的海事请求保全措施等内容。

评议环节,由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李轩教授对以上四位演讲人做了点评,指出未来10年甚至更长一段时间,“一带一路”可以谋求的应该是一种基于现有规制的新的争端解决机制,尤其是仲裁机构之间的统一,这种联合甚至联盟,包括提供办公条件和合作的可能性,而不仅是谋求一个在“一带一路”范围内统一的争端解决机制。

讨论结束后,主持人姜栋副教授谈了几点自己对“一带一路”以及争端解决机制的感受:安全、自由、竞争。同时还表示,期望在座与会的各位,特别是从英国来的专家和学者,能够跟人大法学院的普通法中心携起手来做出更多的事情,借助这个平台,把中国的学生和教师有更多机会推广到英国的实务界,特别是律师事务所和法院,去亲身感受一下通过普通法进行思维训练。

总结发言人

闭幕式环节,宾汉姆法治中心主任、普通法中心学术顾问委员会英方副主席Jeffrey Jowell先生和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韩立余教授分别做了总结发言。Jeffrey Jowell先生从实际操作和多文化两个层面,指出了国际商事仲裁的大趋势。韩教授则用“君住长江头,我住长江尾,日日思君不见君,共饮长江水”一句诗道出了中英两方在一带一路建设中的重要地位。

最后,英中协会执行主任裴世高先生和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普通法中心执行秘书长时延安教授致闭幕词,本次“一带一路”倡议推进中法律国际研讨会圆满落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