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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化背景下法治的价值”学术研讨会 两地3+3法学院合作机制启动

2017-02-04

为了进一步加强中国内地与香港地区法学院间的学术交流与合作,加深内地与香港学者的相互理解,共同推动中国法治的发展,共同寻求当今世界的法治价值和法治路径,2017年1月9日-1月10日,由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北京大学法学院、清华大学法学院和香港大学法学院、香港城市大学法学院、香港中文大学法学院联合举办的“全球化背景下法治的价值”学术研讨会在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成功召开。此次研讨会由六个法学院共同发起,旨在建立3+3法学交流机制,为内地与香港法律学术和法律教育界提供稳定的合作平台。根据六方商议,第一届研讨会由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主办,由中国人民大学普通法中心承办。中国人民大学常务副校长王利明教授,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院长韩大元教授、北京大学法学院院长张守文教授、清华大学法学院院长申卫星教授、香港城市大学法律学院院长Geraint HOWELLS教授、香港大学法律学院院长Micheal Hor教授、香港中文大学法律学院院长代表助理院长习超教授等来自两地六所法学院的三十余名教授济济一堂,共话“全球化背景下法治的价值”。



    本次研讨会共分为六个部分,包括“主旨演讲”单元、“法治的价值”单元、“法治与司法”单元、“院长对话:法治与法学院的功能”单元、“法治与人权”单元、“法治的挑战与展望”单元。

在主旨演讲单元中,中国人民大学常务副校长王利明教授、英国国际法与比较法研究院院长、英国最高法院前院长菲利普斯勋爵分别做了主旨演讲。本单元由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时延安副教授主持。


    中国人民大学常务副校长王利明教授在主旨演讲中首先表达了对此次研讨会顺利召开的祝贺和对各位嘉宾特别是从香港远道而来的嘉宾的热烈欢迎。他肯定了“全球化背景下法治的价值”的重要性,他将法治价值概括为“规范公权,保障私权”。要建立法治国家、法治社会,就必须对公权力进行有效的约束,使公权力运行受约束守边界。习近平总书记多次讲到的“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实际上概括了法治的重要价值,即规范公权。而私权界定清楚,保护充分,为公权的行使边界划出了一个明确的范围,可以起到有效地规范公权的作用。通过编纂民法典强化对产权的保护也可以有效遏制政府权力的膨胀和有效规范政府权力的行使。民法典作为一个全面地系统的确认和保护公民私权的法典,在今天具有更加重要的历史使命和重要责任,这就是规范公权的责任、规范公权的使命。


英国国际法与比较法研究院院长、英国最高法院前院长、中国人民大学普通法学术研究中心主席菲利普斯勋爵通过视频向与会嘉宾做了主旨演讲,他在主旨演讲中表示,法治不仅体现在国内事务中,也体现在国际事务中。他讲述了英国法律的特点并介绍了其历史渊源。之后,菲利普斯勋爵又详细论述了可以被应用于议会民主制国家的八大法治原则。最后,菲利普斯勋爵提到了英国最高法院正在审理的脱欧案件。


第一单元的主题是法治的价值,由北京大学法学院副院长郭雳教授主持。香港大学法律学院的陈弘毅教授首先做了题为“文明、进步和法治”的发言。 他探讨的问题包括法治在人类文明中的位置、现代法治的出现是否是人类历史中进步的表现之一,如何理解法治作为人类进步事业之一。陈教授旁征博引,科林伍德、康德、哈贝马斯的理论频频闪现在他的发言之中。他首先阐明了文明的概念,紧接着提出了法治作为文明元素的重要意义、哈贝马斯的社会进化论以及理性化和理性化学习的相关内容。最后他指出“现代性——一项未完成的事业”从法治层面理解还是法治未完成的事,在西方是这样,在中国更是这样。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朱景文教授在其“全球化下的法治——法治的普遍性与特殊性”的发言中谈到,把全球化理解为所谓去国家化,不考虑全球各个主权国家的利益,把一部分的国家利益凌驾于其他国家的基础上,或者是把法治理解为只有普遍性没有特殊性,在理论上是片面的,在实践上也是行不通的。在世界范围内,发生的英国脱欧和美国总统竞选恰恰说明了全球化的一面。他从法治的角度谈了普遍性和特殊性的问题,并且论述了规则之治是法治最普遍的含义、法律的公平实施、良法之治以及法治执法辨析等内容。北京大学法学院王世洲教授做了题为“也谈法治的概念——大陆法与普通法的对话”的发言,他指出,他的发言是受陈弘毅教授“法治是什么”这篇文章,他很赞同陈弘毅教授在这篇文章的很多观点,但认为“法治是不是有独立的、基本的定义”、“法治和人权、自由等其他核心价值的关系是什么”、“法治是不是有时空方面的变化”、“刑事法治”、“法治的完全实现”等5方面的问题是值得继续讨论的。最后由来自清华大学法学院的屠凯副教授进行发言,其题目是“全球化背景下的第一次中西法治对话:利玛窦世界的法哲学”。他认为,全球化的世界是十六世纪发展的产物,今天的六校法治对话可以在十六世纪找到影子。十六世纪的传教士和中国学者和官员的交往也为今天的法治化提供了很好的例子。屠凯副教授将法治对话分成置换模式、成全模式、互译模式和接受模式。回顾全球的法治对话既有共识,也有争论。今天中国的知识分子、法律人是徐光启的后代,五百年后再次进入法治对话的时候,应该取得比前人更大的成绩。






在与谈环节中,香港城市大学法律学院助理院长贺欣教授提出规范地方政府的行为才能帮助国家实现民族发展,他强调法治使得社会变得愈加有序规范,依法治国可以帮助我们稳定社会和开明政策,法治在增强民众对政府的认同性方面具有突出作用。北京大学法学院张骐教授认为法治有其历史的维度,因而中国和西方的法治追求的历史路径既有不同,也有普遍性。他谈法治是规则之治,法治与人治相对,法治是众人之治。他强调了司法独立的重要性,只有审判独立,才能使法治有牙有腿。有腿能行,有牙才可捍卫规则。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余履雪副教授作为中国法学教育的新生代,她指出了中国和西方的知识分子所面临的环境差异。她强调中国的知识分子要讲良心,要推动正义发展。在自由讨论环节,与会嘉宾们针对法治的价值展开了深刻激烈的讨论。




第二单元围绕着法治与司法展开研讨,由香港城市大学法律学院院长Geraint HOWELLS教授主持。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何家弘教授首先展开了以“中国的司法独立与人民陪审制度改革”为主题的发言。何家弘教授指出,法治是中国社会发展的方向,法治应该让社会中的大多数人养成尊重法律、按规矩办事的行为习惯。法治的精神体现在治官限权,而不是治老百姓。接着,他从刑事错案和司法改革这两个小处入手,提出司法独立是法治发展的一个重要因素,并紧接着提出了三条提升司法独立的路径。最后,何家弘教授指出,人民陪审制度的改良可以作为提升司法独立的一条近路,中国可以参考其他大陆法系国家的做法,吸纳优点,并开始人民陪审地方尝试。香港城市大学法律学院助理院长贺欣教授的演讲主题为“程序正义在中国也重要吗?当事人对民事诉讼的评价”,贺欣教授从实证经验的角度分析论证了程序正义在中国的现状,他通过调研掌握的数据以及走访得到的不同案例当事人对程序正义的态度、评价,从而得出中国人普遍轻视程序正义,程序正义只是实现实体正义的途径,缺乏独立影响力的结论。在此基础之上,贺教授深入分析了造成中国当事人对程序正义持这种态度的原因,并希望通过此项研究加强对当事人有关程序正义的提醒和教育,提升程序正义法律意识的培养。香港中文大学法律学院助理院长习超教授以“法治与偏见:来自1998-2016年中国证券执法行动中的证据”为题进行发言。他站在证券执法的背景之下,通过详实的数据统计、归纳、分析,论述了中国证券执法的现状,包括在证券法实施中的制约因素、执法力度和严苛度的差异体现、中国证券执法者的考量因素等问题。最后习教授论述了“关系”这一因素在证券执法处罚中可能发挥的作用。






在与谈环节中,清华大学法学院陈杭平副教授结合前面贺欣教授的发言,继续对程序正义问题阐明观点。他首先指出考察程序正义不能忽略程序架构、整体实践差异性这一前提。他通过对比美国和中国在程序制度框架下的差异,认为中国的庭审模式特征对程序正义的重视度也会产生影响。除此之外,有关诉讼代理的考证、调研考察的基层法院的地理位置这些因素都会对调研的最终结果产生影响。因此,关于中国语境下的程序正义究竟应该是什么样的,这还需要更加细致的调查和深刻的反思。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叶林教授针对习超教授的发言提出了四点看法。首先,对于习超教授发言中统计的数据,由于交易所和证监会在处罚性质上的差异,在数据采集上应该把两者区分开来。其次,他对习超教授给出的处罚图进行了补充解释,指出在各年处罚图中出现高起阶段的原因在于2013年做出的各地证监局可以直接处罚的指令以及中国证券执法的阶段性特征。此外,叶林教授还针对国有企业处罚力度较低的原因进行了分析,并最后强调应从本土化角度对我国证券执法的处理模式进行调研分析。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程雷副教授针对何家弘教授提出的以提高司法独立来促进中国法治问题,他提出要将精英化制度化的司法独立与强调民主力量的公民参与执法融合在一起,这一问题值得深思。同时程雷副教授也就我国司法改革评估体系的重要性发表了看法。




第三单元“院长对话:法治与法学院的功能”由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姜栋副教授主持,该单元聚集了中国人民大学、北京大学、清华大学、香港大学、香港城市大学、香港中文大学六所院校的法学院院长,共同围绕着法治与法学院的功能展开讨论。主持人姜栋副教授以三个W引领讨论,即中国需要什么样的法学教育,培养出什么样的法学人才,从而达到什么样的法治。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院长韩大元教授认为,法学院的功能主要体现在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三个方面。在人才培养方面,法学院应该具备适应全球化发展的新理念,使学生具有全球化视野和跨学科意识。在科学研究方面,韩大元院长认为法学院存在的意义在于捍卫学术自由,对思想的创造和对批判精神的维护,要站在独立和中立的立场来发表看法,捍卫纯粹的法学传统。在社会服务方面,法学院应当创作更多的机会让学生参与公益活动和保护弱势群体的活动中,使学生养成健全的价值和思想追求。


香港城市大学法律学院院长Geraint HOWELLS教授第结合美国法学院的教育现状,指出如今的社会环境下,很多法学院更注重实践性教育而不是理论教育。因此,对于法学院在人才培养上是应适应市场的需求还是培养维护社会正义的公民这一问题,他着眼于法律实践中的程序、仲裁以及这些背后所反映的价值体系,认为确保学术的声音得到最大的发挥是法学教育的基础工作。


香港大学法律学院院长Michael Hor教授认为法学院应当创造一个教育的环境,而不是一个灌输的环境,即应当创造这样一种氛围——学生有最大的自由度来决定他们选择哪一种价值观。Michael Hor教授认为这是一个很难的问题,无论是理论还是实践都具有一定困难,但他愿意量力而行。


清华大学法学院院长申卫星教授从三个层次来论述法学院在法治进程中发挥的作用。第一是法律知识的传授,一个好的法律知识体系的建立是法律培养的第一步。第二是法律思维的培养,注重培养学生针对社会问题多层次、多角度的思维能力。第三是法治价值的塑造,注重法治对人性的维护以及处理好法治与自由的关系。这三个层面相互促进相互贯通,形成法学院功能三位一体的格局。


香港中文大学法律学院院长Christopher GANE教授因为个人原因无法列席此次研讨会,由香港中文大学法律学院助理院长习超教授代表其发言。关于法治与法学院功能的问题, Christopher GANE院长提出了两点主张:一是在传授法律知识的同时确保法律思维的培养,二是确保学术自由和对法治的尊重。除此之外,习超教授也通过两个例子对韩院长提出的“为什么要有法学院”这一问题表达了自己的看法。


北京大学法学院院长张守文教授从法学院的结构来谈法学院的功能。他指出,法学院中的人不外乎两种,一类是教师,一类是学生。因此,在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这三个基本功能的发挥上,教师和学生都应该发挥积极的作用。每一个优秀的法学院都应该明白自己的定位是什么、自身的使命在哪里、教师和学生应该相应做出怎样的努力。只有注重法学院结构体中各个方面作用的充分发挥,才能将法学院的功能发挥到最大。



接下来是院长对话和讨论环节,围绕主持人提出的应当以怎样的方式传授知识来建设法治大厦、在全球化的背景之下,法学教育应当如何更好地实施的这一论题,六位院长纷纷各抒已见,结合国内外法学教育发展的现状以及其他影响法学教育发展的因素进行了热烈且深入的讨论,并为我国法学教育的发展提出了一些建设性的意见。各位院长一致认为,分享国际化的课程,是六个法学院未来合作的重要领域。只有充满国际化的课程才能适应国际化的要求。针对“如果在全球化的视角之下,学生需要掌握什么样的一到三种能力,才让学生能立足于激烈的法律竞争市场”这个问题,六位院长分别提出 “信息的能力”、“常识”、“法学基本功扎实,外语好,有理想”、“永远学习,不停止学习”、“自由地来回于中西文化之间,不同文化的沟通能力”等都是非常重要的能力。在最后的自由讨论环节,人大法学院刘孔中教授、香港中文大学法学院助理教授邹密密等都提出了对法学教育的期许。


第四单元以法治与人权为主题,由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时延安教授主持。北京大学法学院陈一峰副教授以“国际组织的人权义务”为题进行发言。他认为在全球化时代的今天,国际组织日益成为全球治理的主要平台,与人权关系密切。在国际组织形态不断发生变化的同时,我们也越来越依赖国际组织来解决人权问题。但其是否可以承担人权问题在理论上却存在争议。他先后从内外两个视角,立足于国际组织的章程规定、成员国义务的传导、单方引用等内在维度以及国际规范基本价值、习惯法和一般法律原则的外在维度展开理论分析。紧接着,他又从为大家介绍了条约批准、实践中承认人权的一般原则以及间接承认不违反人权消极义务这三种国际组织的实践模式。最后,陈一峰副教授指出国际组织在效力和责任方面有明显的不平衡性,本国对人权义务的保护仍有重要责任。其后,香港中文大学法学院邹密密助理教授以“我们是否需要特定的联合国公约来保护老年人的人权”为题进行发言,她首先通过列举图片的形式介绍了香港老年人的现状,再联系教学实际与研究,指出关注人口老龄化和加强对老年人保护的重要性。之后,她指出当前达成的马德里规划并不是具有约束力的人权文书,许多政府虽已签署了国际人权法,但在世界范围内仍有许多继续侵犯人权的现象发生。在最后,她引用联合国人权专家John G.Ruggie教授的观点,提醒大家,我们不应将目光停留在制定一个硬法或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法条上,而是应该真正考虑他们的实际需求,制定实用的法律,谨慎地扩展法律约束力。最后,清华大学法学院助理教授刘晗以“人权的道德情感维度”为题进行发言。他首先从人权的含义出发,谈到只有提高全球普遍的人权意识才能实现最终的超越国家、民族的普遍性人权。随后他又为大家介绍了提高这种人权意识的两种方法,即通过理论论证或说教的方法以及直接在道德情感层面触动人的方法。他认为后者是树立人权意识的更为有效方法。最后,他通过大量丰富而生动的事例指出加强人文主义教育,建立心理机制才是实现人权的现实途径,否则,人权话语只会变成国际斗争的工具。





在与谈环节中,香港城市大学法律学院副院长林峰教授针对陈一峰副教授的发言提出自己的问题:有些国际组织在执法过程中,个人违反人权义务,是否会转化为国际组织违反人权义务,这一点值得大家深思。他赞同助理教授邹密密所谈的保护老年人利益的相关内容,同时他也认为将保护老年人利益引入国际公约存在难度,并且表达了自己对南北方国家在推动老年人的人权公约问题上的一些看法。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郭锐副教授在林峰教授发言的基础上继续进行探讨。他谈到邹密密助理教授关于商业伦理和人权方面的内容使自己受益匪浅。结合两位的发言,他进一步提出,世界银行间接承认不违反人权义务是大部分跨国公司所采纳的立场,然而跨国公司本身对利润的无限追求又会产生违反人权的可能,因此国际人权组织需要有一定的动力机制。最后他对刘晗助理教授提出的人权情感基础理论表示认同,从保护老年人问题进而拓展到当今制定新的国际人权公约保护残障人士的问题。香港城市大学法律学院Andra le Roux-Kemp助理教授引用罗斯科•庞德的观点,对价值多元论、人权、法治、尊严等话题做了深入探讨,并就前两位与谈人的观点发表了自己的意见,对代表普世价值的国际人权公约在推进人权与法治方面持怀疑态度。


    在自由讨论阶段,陈一峰副教授、邹密密助理教授对韩大元教授关于中国及美国未加入国际刑事法院的原因、非洲国家与国际刑事法庭关系、人口老龄化与国家对老年人物质帮助等问题,以及陆海娜副教授关于欧盟与欧洲人权法院关系的前景预测、未来老龄人口人权保障公约实施情况展望等一一进行了回应。王旭副教授对刘晗助理教授的发言补充了两点自己的看法。第一点是他认为理性分两种,不仅有作为工具理性意义上的理性,也有建立在责任基础上的理性。而情感主义如何修正第二种理性是一个值得深入探讨的命题。第二点是情感主义不能对中国基本权利条款作出新的说明,这恰恰是我们可以进行理论创新的内容。以情感为基础的对弱势群体的道德怜悯,进入宪法,是对理性主义法治观进行削减的很好尝试。




第五单元以法治的挑战与展望为主题,由香港大学法律学院院长Michael Hor教授主持。

北京大学法学院张骐教授发表了题为“案例制度与价值理性法治的实现”的主题演讲。张骐教授认为最终价值理性的法治要落实在严格依法办事的日常操作上。同时,张骐教授介绍了案例制度的形成、特点、现状与意义,提出案例制度的意义在于统一法律适用的标准和执法尺度、规范司法行为、总结审判经验以及在司法实践中带来的革命性影响。针对目前案例指导制度中遇到的问题,张骐教授也提出了相应的解决办法。香港城市大学法律学院副院长林峰教授首先从香港法治发展的历史展开,向大家介绍了“香港法治的挑战及未来”。通过列举占中、港独运动、李波事件以及对前任行政长官曾荫权进行调查等事例,说明香港近三四年在法治过程中遇到的严峻挑战。同时林峰教授认为,法治可能会受到社会中不同群体、不同部门的挑战,因此更要考虑如何能够更好地保护法治,以及如何使其在体系中得到更好的发展。香港大学法律学院助理教授吴海杰发表了题为“‘欠’的公道:破产法与19世纪香港商业的法与治”的演讲。通过介绍19世纪香港商人跟英国法律局的互动,反思了法律全球化(或称法治全球化)的意义,并且提出我们应当思考香港商业的发展对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贡献。之后,他提出法律移植也必须要考虑到政治、经济和全球地缘政治等的影响。最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王旭副教授作了题为“从黑格尔《德意志宪制》检讨现代法治国的精神危机”的主题发言,提出了一个国家和法律要不要有精神基础的宏观命题。首先,他介绍了黑格尔在《德意志宪制》具有现代意识的三种评论:法治国家的第一个要素是要有共同意志,第二个精神标志是要有私人领域与公共领域的解纷,第三点内容是现代国家要解决公共意志本身的合法性问题归根结底要靠法律,法律的订立过程就是公共意志凝聚的过程,法律的实行将公共的意志变成现实。接着,王旭副教授提出我们应该警惕全球化时代资本对法治精神的消解,21世纪法律发展最大的敌人是资本,而资本背后是私人的维度,在“互联网+”时代我们需要思考公与私的界限。最后,他指出了选举民主的相关问题,认为我们需要在公法、宪法上去探讨民主制度的更新和理性设计以防止民主功能的衰弱。





在与谈环节中,习超教授首先就张骐教授发言中提到的指导性案例制度提出问题,他认为指导性案例是最高人民法院从制度供给与需求的角度提供的一种制度产品,他对这种公共产品背后蕴含的公共需求以及当时在制度设计时是否有其他备选选项感到好奇。另外,就吴海杰教授的发言部分,习超教授对实施《破产法》与香港商业经济的发展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表达了自己的看法,并希望能够通过与香港有同样发展背景的地区进行对比,来形成对香港经济发展的更宏观生动认识。中国人民大学“千人计划”教授、新加坡管理大学刘孔中教授提出在大陆立法权并不发达,有许多问题需要由最高法院来填补,指导性案例必须基于对最高法院各样裁判的事后整理,而不是事前归纳出共通的原则。他认为这样才符合法治精神,否则就变成了没有个案基础的司法权。香港大学法律学院的陈弘毅教授点评了王旭副教授的观点。他认为中国很明显具有中国公民的共同意志,民族主义已经可以提供国家精神存在的基础、国家共同意志。




研讨会结束前,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院长韩大元教授做最后发言。首先,韩大元教授向与会来宾及工作人员表示感谢,并将此次活动圆满举办归功于六个法学院的共同策划与组织。紧接着,韩院长建议今后的研讨会主题要从人类共同命运、共同家园出发,共同探索人类面临的挑战。最后,韩院长对3+3合作机制提出了建议。

      

“全球化背景下法治的价值”学术研讨会最终圆满落下帷幕。六方商定,下一届两地六院研讨会将在香港举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