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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最高法院首任院长Lord Phillips(菲利普斯大法官) 做客“大法官讲坛”

2019-11-11

2019年10月31日,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中国人民大学普通法中心,在英中协会的大力支持和帮助下,邀请英国最高法院首任院长Lord Phillips(菲利普斯大法官)做客“大法官讲坛”,主讲“陪审团在刑事审判中的角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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菲利普斯大法官,1938年出生,于2009年至2012年曾任英国最高法院首任院长。1987年开始法官生涯以来,有三十多年的法官经历,嘉德勋章(Order of the Garter)获得者,于2012年退休。法官生涯之外,他曾任伯恩茅斯大学校长、牛津大学客座教授、伦敦大学国王学院客座教授。菲利普斯大法官也是中国人民大学普通法中心学术顾问理事会的英方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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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次“大法官讲坛”由我院朱景文教授主持。北京大学国际法学院常驻知名学者Susan Finder教授、英中协会高级顾问江冰女士、英中协会项目主管Nathan Hubbard-Miles先生、英中协会项目主管Josh Toohey先生、我院魏晓娜教授、邓矜婷副教授、吴至诚助理教授以及各专业博士、硕士研究生等出席讲坛并参与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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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朱景文教授热情洋溢、言简意赅的欢迎致辞后,菲利普斯大法官围绕以下三个方面对陪审团在刑事审判中的角色进行了报告:一、陪审团概述;二、陪审团的历史;三、陪审团的当下发展。


大法官演讲


一、陪审团概述

首先,菲利普斯大法官对陪审团制度在英国刑法中的定位做了概述。英国法的犯罪可以分为轻罪和重罪。轻罪比如交通事故或打架斗殴,由三位治安法官审理,申请担任治安法官无需法律专业的教育背景。轻罪的法律问题不多,主要是审理事实问题。重罪则不在治安法院审理,在皇家刑事法院审理。重罪陪审团一般由12人组成,主要负责审理事实问题,法官则负责确保陪审团看到的证据材料都是合法的。至于定罪问题,陪审团也有一份角色,他们需要在法官的引导下给出被告人是否构成特定犯罪的意见。但是量刑问题不同,由法官负责,陪审团无权就量刑问题发表看法。

刑事审判需要公开,但原则上不能直播或录像,因此一般是记着去现场记录,然后做事后文字报道。菲利普斯大法官说,在他任内,他允许最高院的审判全过程被直播覆盖,但他也承认,由于最高院做的是法律审查,几乎不涉及事实问题,所以对于大众来说还是相当枯燥的。可是如果法律允许直播杀人案等大众比较感兴趣的案子,那么可能会让陪审团或目击证人有顾虑,所以英国法原则上不允许直播或录像,这与美国法不同。

二、陪审团的历史

然后,菲利普斯大法官回顾了陪审团的历史。早在亨利二世时期(十二世纪),国王任命的法官审理刑事案件时,会找被告人的左邻右舍来作证,这些被请来作证的人就叫陪审员。因为在古代的熟人社会中,最了解被告人的,一般是此人的邻居。到1367年,英国法确立了陪审团由12名男士组成的规则,要求12人必须一致认定被告人有罪,法院才能给被告人定罪。这个条件看似严格,但实际上不难达到,因为当时的刑事司法观念是很不利于被告人的。那个年代的被告人,动辄就被架起来拷问,屈打成招。

到了1628年,托马斯理查德森爵士认为刑讯被告人是违法的,但刑事司法不利于被告人的情况并没有因此好转。一是因为法官延续了有罪推定的思维定势,二是因为如果陪审团中有人认为被告人无罪,法官就会把他关起来断水断餐,直到这个陪审员愿意认定被告人有罪为止。又过了五十年,沃恩首席法官才确立了陪审员不得因自己的意见遭到惩罚的重要规则,保证了陪审团制度的正当性。

三、陪审团的当下发展

最后,菲利普斯大法官介绍了陪审团在最近两个世纪的新发展。在上世纪,女性终于有了成为陪审员的资格。早先成为陪审员的前提条件是名下有房,但现在,所有18至72岁的公民都有资格成为陪审员。陪审员现在由电脑随机抽取产生,被抽到的公民有服从的义务。不过如果此人能证明自己有特殊情况,比如自己的孩子刚刚出生需要照顾,所以不适合参与这个长时间的案子,那么他就可以申请法官豁免他的陪审员义务。曾经还有规定,说陪审员不得从法官、律师、警察等法律人当中选取,因为法律人或是可能会用自己的知识替代客观事实,或是可能对某一方有天然的偏见,现在这个限制已经被废除了。另外,选取陪审员的理念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陪审制度诞生之初,陪审员越是被告人的邻居就越好;现在正好相反,法院需要的是与被告人没有社交关系,最好是根本不认识被告人的公民来做陪审员。

为保公平,法院不允许陪审员对被告人有前见,尤其不希望陪审员知道被告人的前科,否则将被替换。因此,法官会明确告诉陪审员,不允许在网上搜索被告人的信息,也不允许和陪审团以外的人交流。原先陪审员还被要求在审理期间集体封闭住在酒店,现在法官基于对他们的信任,允许他们回家住,相信他们不会从侧面了解被告人。当被告人是名人时,法官虽然无法控制陪审员对被告人的事前了解,但还是会要求陪审员宣示,确认自己对于被告人没有前见,会根据证据公证判定被告人的罪与非罪。

至于陪审员定罪的最低投票数,现在的规则已经改了,不再采用过去的全票规则,这是为了避免哪怕一个陪审员生病就导致全体投票作废的情况。现在的规则是,12人陪审团需要10票定罪,11人陪审团需要10票定罪,10人陪审团需要9票定罪,9人陪审团需要9票定罪。无罪投票同样如此。如果陪审团第一次投票没有达到定罪或无罪的最低票数,那么法院就将组织第二次事实审,如果第二次还是没有达到定罪或无罪的最低票数,那么被告人就将被无罪释放。

关于一事不再理,如果被告人被释放后又出现新证据足以证明其犯罪事实,传统的观点是,被告人仍然无罪。但2003年法律发生了变化,上诉法院可以推翻原无罪判决,重新审理该案。主要的原因就是DNA识别技术的进步,让人觉得多年后发现的证据也足以基本证明被告人其实应该是有罪的,如果固守传统的一事不再理无罪规则,会明显不公平。

菲利普斯大法官还讲了陪审团制度与沉默权的关系。在二十世纪,沉默权是被严格保护的,陪审团被隔绝了警察滥用职权取得的证据。菲利普斯大法官对此表示反对,认为应该相信陪审员的判断能力。为此他说服了议会,在1994年改变了法律。具体而言,如果被告人在警察局审讯阶段保持沉默,但在法庭上提出了有力的抗辩,且有理由认为他本该在回应警察讯问时就提出这个抗辩的话,那么陪审团可以据此做出不利于被告的事实推断。典型的例子是,警察问他是否犯罪了,他在警察局以沉默应对,但到了法庭上,他说出了非常可信的不在场事实,且有理由相信,他在警察局时就应该这样反驳,不应该保持沉默。此外,如果被告人拒绝走进证人席,接受交叉询问的话,陪审团也可以据此做出不利于被告的事实推断。

菲利普斯大法官总结道,陪审团定罪制度相对于法官定罪制度,大体上还是更能起到保护被告人的作用。因为在陪审定罪制度下,每场案件的陪审员都是新人,但在法官定罪制度下,法官可能每天都在经历类似的案子,后者比前者更容易产生不利于被告人的偏见。



在与谈提问环节,Susan Finder教授分享了美国接受但英国不接受的辩诉交易制度,魏晓娜教授分享了我国刑事诉讼法借鉴英国经验的一些修正,邓矜婷副教授分享了毒树之果的证据法问题,吴至诚助理教授分享了陪审团在英国民商事审判中的式微。之后,众多热情好学的同学进行了提问,菲利普斯大法官也一一作答。


互换礼物


最后,朱景文老师与Lord Phillips分别代表中国人民大学普通法中心与英国最高法院互赠礼物,另外朱景文老师也将自己的新书送给了Lord Phillips,作为个人礼物。讲座在热烈的掌声中圆满结束。

撰稿人:吴至诚、李锦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