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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判例制度比较研讨会”成功举行

2015-08-18

在普通法系国家,判例制度在司法活动中发挥着重要作用;近年来,我国司法机关也开始推行指导案例制度。为推进司法判例制度的比较研究,2014年12月17日上午,“司法判例制度比较研讨会”在中国人民大学明德法学楼601国际报告厅举行。本次研讨会由中国人民大学普通法中心、英中协会、中国行为法学会法律语言文化研究会共同主办,来自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北京大学法学院、清华大学法学院、中国政法大学、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等专家学者与来自英国最高法院、伦敦皇家刑事法院、地区治安法院以及伦敦司法学院等英国法官、学者围绕着司法判例制度这一主题进行了学术交流和深入讨论。

本次研讨会共分为两个阶段进行,第一个阶段以“司法判例制度的界定与比较”为主题,由中国人民大学普通法中心主任、法律语言研究所所长何家弘教授主持。在本阶段中,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张志铭教授以“司法判例制度构建的法理基础和当下中国的问题”为主题进行了发言,他指出建立司法判例制度的关键在于借助于司法的惯习、借助成文法的规定使司法判例的作用具有一种合理有效的规范形态;并认为我国的案例指导制度是为了统一法律适用、由最高法院按照一定程序,在全国各省级法院生效判决中选取编发、在今后裁判中具有参照适用效力的判例制度。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冯军教授简要介绍了德国的司法判例制度,认为德国的司法判例在法律上只是一种先例,不具有法律拘束力,但在司法实践中也会被遵从,具有一定的事实拘束力。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朱景文教授以中英司法判例比较为主题进行了发言。清华大学法学院张卫平教授介绍了日本判例制度的基本特点,并认为日本判例制度是当前对我国最具有现实借鉴意义的判例制度。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国际刑法研究所所长黄风教授以意大利最高法院的判例为主题进行了发言,并结合具体刑事判例进行了精彩的分析。清华大学法学院王晨光教授在发言中指出,判例的出现是大陆法系在发展中的必然现象,但并不会改变、颠覆成文法系原有的体系和原理。英国最高法院Roger Grenfell Toulson大法官、伦敦皇家刑事法院法官Martin Edmunds先生介绍英国判例制度的发展现状,就判例制度的发展趋势进行了预测。

会议的第二个阶段围绕着“中国司法判例制度现状与完善”展开,由中国人民大学普通法中心秘书长时延安教授主持。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赵晓耕教授就中国古代案例制度进行了介绍,分析了“案”与“例”的差异,指出中国古代并不存在判例制度。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黄京平教授,对目前指导案例制度进行了深入分析,指出这一制度出台目的不清晰,目前指导案例说理不足,并提出判例制度具有“自发秩序”的特点。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朱岩教授从历史角度和比较法角度分析了以德国为代表的大陆法系国家案例制度发展的情况,指出“自由法运动”对判例制度发展的积极推动意义。北京理工大学徐昕教授对黄京平教授的观点进行了回应,认为指导案例制度是一项重要的司法改革,意义重大,同时也提出完善这一制度的具体设想。北京大学法学院梁根林教授以“困境和出路”为题,对指导案例制度存在问题进行分析,就已出台7批31个指导案例的总体情况进行了评价,指出完善这一制度的具体路径。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副主任李贵方教授结合律师实务谈了对判例制度的基本看法。英国治安法院地区法官David Robinson先生结合英国治安法院的实践介绍了英国判例制度的实践。伦敦司法学院裁判庭培训主任Jeremy Cooper教授就英国裁判庭(Tribunal)的实践介绍了判例制度的实践。主题发言结束后,与会者就主题发言的内容进行了深入讨论。

最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院长韩大元教授代表法学院致辞并对研讨会进行了总结,指出司法判例制度比较研究的重要性,并希望中英双方继续合作、推进这一制度的比较研究